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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7-12-6 15: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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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歸到員工的原始薪資來看,假設薪資為X
A公司將一部分的應發薪資從B公司出帳
對於員工而言他的薪資是A+B公司=X
所以他的特休應該A+B公司都要有,當特休未休時,以X計算。
但若原本與該員工的薪資為A公司發放X,
B公司發放一次性的Y(非經常性薪資),
申報為50薪資代扣5%所得及二代健保,
則A公司發放特休,當特休未休時,以X計算。
若B公司發放的為經常性薪資Z,則應視為部分工時,
則A&B公司都應發放特休,當特休未休時,以X計算+Z部分工時計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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